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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
申请对象
需要运输《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
主办单位
省内运输申请由省卫生厅科教处审批;
跨省运输申请由省卫生厅科教处初审,报卫生部审批
申请条件
1、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4、接收单位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接收单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7、其它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单位向省卫生厅科教处提出申请;
2、省卫生厅科教处形式审查,反馈意见;
3、厅领导审批;
4、省内运输由省卫生厅审批;
5、跨省运输由省卫生厅初审,报卫生部审批。
办理时限
1、省内运输由省卫生厅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跨省运输由省卫生厅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卫生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