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碘盐《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碘盐经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必须从当地取得碘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碘盐,并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二十条 碘盐加工企业应当向当碘盐批发企业如实提供加碘证明。
第三章 监察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本区食盐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设兼职碘盐监督员。碘盐监督员由从事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兼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
碘盐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可以向碘盐加工和经销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姨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拒绝、隐瞒。
盐业执法人员、碘盐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碘盐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食盐加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加工、经销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的,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以及盐业主管机构,并责令责任者按国家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目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
销售非碘盐右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得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碘盐经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到当地取得碘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碘盐的,由盐业主管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碘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碘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制止,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每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每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加工、销售碘盐的,卫生、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以及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销售,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贩运非碘盐或者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会同公安机关暂扣其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3位倍以下的罚款,对无食盐准运证的承运人处以违法所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卫生、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以及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互相配合、秉公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么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没收的盐产品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件
第三十一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自然环境(水、土壤等)缺碘、人体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十二条 本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