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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部教学司[2001]12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的规定,结合北京大学院系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本体检标准(报考北京大学医学部考生,招生体检标准见医学部的有关规定)。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录取,由医院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欲录取单位的特点和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者不能录取到地矿类、水利类、能源动力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测绘类、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等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两年以上(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一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3、重度下肢静脉曲张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4、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显著胸廓畸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5、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专业。
6、色弱,不能录取到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各专业。生物工程、轻化工程、植物保护、生物医学工程、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农业资源与环境、材料化学、环境工程、生态学、心理学、应用心理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考古学、海洋科学等专业。
7、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色弱外,还包括绘画、美术学、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资源勘探工程、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