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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8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卫生工作重点,严格执行新的统计调查制度,认真做好网络直报工作,积极开展卫生服务调查,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卫生统计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大局服务,现就做好2008年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新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一)继续执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正式实施《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完成实时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统计调查任务。
(二)网络直报全国卫生人力和医用设备个案信息。2008年5月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2005年卫生人力和2006年医用设备数据库导入工作;5月-8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利用离线工具下载、录入并上传本单位数据,诊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人力数据由县(区)卫生局代报。
(三)建立居民死因信息网络报告制度。为加强死因统计工作,我部编制了“居民死因信息网络报告系统”软件,要求在2008年7月以前完成省级平台安装、系统测试、人员培训及试运行任务,从8月起由国家死因点正式网络报告死因卡片。为保证国家级、省级样本具有代表性,我部还将进一步扩大死因点并提供省级扩点方案。
(四)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和乡镇/街道代码由我部统一下发,各地不得擅自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编码,也不得编制虚拟街道/乡镇代码。2008年,我部将发布新的ICD-9- CM3手术编码,各地要推广应用。
(五)进一步加强省级直报平台环境建设。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设计方案》的要求,加强网络设施和服务器配置,以保证直报系统正常运行。由我部和浙江省托管的天津、吉林、福建、安徽、云南、西藏、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报平台,务必于年内迁回本省(区、市)。
二、提高网络直报数据质量,加强数据整合与统计分析
(一)加强网络直报数据质量,开展网络直报督导检查。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原始记录数据库,准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我部将组织编写《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指南》,着手制订《医院统计工作规范》,建立网络直报工作督查制度,并拟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网络直报数据质量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数据真实性、编码准确性、上报及时性和漏报率。市(地)、县两级以自查为主,省级进行抽查,我部组织检查组检查部分地区数据质量。
(二)逐步建立卫生信息数据仓库,实现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我部计划于2008年更新维护《国家卫生信息数据仓库》,整合各项统计调查收集的统计数据,建立分类查询数据库。各省、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本地区卫生信息数据仓库,实现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
(三)大力开展统计分析,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我国卫生事业正处于重要改革发展时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围绕医改和卫生工作重点,大力开展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扩大信息公示内容,满足社会各界尤其是患者医疗服务咨询的需要。
三、建立二级以上医院统计评价制度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遏制医疗费用上涨,拟建立全国二级以上医院统计评价制度。我部负责全国三级医院统计评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统计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为医疗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医疗资源及服务效率、病人医疗费用。统计评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