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于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的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预防接种等工作所需经费。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承担本级冷链运输维护、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系统网络维持、预防接种等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中央财政通过公共卫生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予以必要的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要按照《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确保接种补助经费按规定发放。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防保组织建设,确保各项免疫规划措施得到落实
加强基层防保组织建设是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脚点。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统一认识,密切协作,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的基层防保组织和管理机制,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预防保健服务。
每个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公共卫生防保组,有条件的可设立公共卫生防保站。公共卫生防保组(站)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考核。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共卫生(或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由县级疾病控制中心考核合格,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能上岗,严禁防疫人员从事医疗诊治创收活动。
五、依法监管,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疫苗的流通管理;对疫苗经营企业依法从严审批,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获得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名录;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和使用等各个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正常流通秩序。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处理,确保疫苗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的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条例》规定依法处理。要对预防接种单位设置、接种人员资格、接种人员培训以及预防接种率等情况开展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免费政策、接种工作不落实、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一类疫苗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疫苗的供应、使用和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疫苗贮存、运输温度记录和库房管理、领发手续等冷链运转机制,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管理和冷链专用。坚决防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失效浪费和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用于非免疫规划人群,确保疫苗安全有效和有计划地分发和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接到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积极推广各地在免疫规划工作中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订具体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公益宣传,大力普及传染病相关知识。
为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预防接种基本知识深入人心,在全省实施“123”工程,即每个预防接种单位有1块长期宣传免疫规划知识的版报;结合“4·25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脊灰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日等活动,每县每年组织2次的大型社区宣传 |